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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祥、邵大任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570号 邵建祥、邵大任: 你们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行终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570号

邵建祥、邵大任:

你们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行终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等材料显示,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曾于2012年在你们所在的周曾社区张贴了[2012]第8号《泰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在该公告中,明确告知当地村民被申请人《关于泰兴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第1批次(11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主要内容。你们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你们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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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