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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佳利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扬海疏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抗字第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澳门佳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马路64号怡南大厦E-F铺。 法定代表人:陈智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广州市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抗字第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澳门佳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马路64号怡南大厦E-F铺。

法定代表人:陈智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广州市扬海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南沙开发区珠电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战威,该公司总经理。

澳门佳利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市扬海疏浚有限公司(原名广州番禺南沙疏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高检民抗(2011)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