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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黑龙江金玉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 代表人:高加玉,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志刚,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

代表人:高加玉,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志刚,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联,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肇兰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岳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金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肇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9楼。

代表人:宋林,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平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肇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于万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华润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701-2705。

法定代表人: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行法,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公司)、黑龙江金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金玉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高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麻志刚、王有志,中粮生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王雪雷,华润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平业、丁峰,华润金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华润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平业、陈行法到庭参加诉讼。金玉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东方资产公司撤销了对王有志的委托,委托郭志联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资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98年6月15日,金玉集团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肇东市支行(以下简称肇东建行)借款人民币32700万元,并约定1999年6月18日偿还。后金玉集团公司还款人民币130万元。2003年8月4日,肇东建行、华润金玉公司与金玉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将剩余债务人民币32570万元及利息420876891.27元全部转让给华润金玉公司,华润金玉公司为该协议设定了抵押。8月5日,华润金玉公司偿还人民币285万元,尚欠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未还。2004年6月28日,肇东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转让给信达资产公司。此后,该笔债权又转让至东方资产公司。因此,华润金玉公司应偿还东方资产公司欠款人民币3亿元,东方资产公司对华润金玉公司抵押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华润金玉公司的大股东华润集团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将华润金玉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转移至中粮生化公司(原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造成华润金玉公司法人资格的形骸化,丧失了偿债能力。因此,华润集团公司和中粮生化公司应对华润金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润总公司系华润金玉公司和中粮生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华润金玉公司从2002年起基本无经营活动,应已视同歇业,但仍进行虚假年检,企图逃避股东责任。2002年末,华润金玉公司的资产达人民币15亿多元,现已基本灭失。因其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其报表现已严重失实,已无法进行清算。金玉集团公司和华润集团公司应承担股东清算义务,并对华润金玉公司资产的灭失、毁损、贬值、流失在人民币15亿元的额度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粮生化公司在2003年重组时,未支付人民币2.1亿元现金价款,又用虚假的对华润金玉公司的人民币1.3亿元债权冲抵了资产重组的对价。因此,中粮生化公司应在人民币3.4亿元的额度内对东方资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东方资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华润金玉公司偿还东方资产公司欠款人民币3亿元。东方资产公司对华润金玉公司抵押的财产在人民币1.27亿元的额度内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二、中粮生化公司、金玉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华润集团公司应对华润金玉公司的人民币3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一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1996年3月26日,金玉集团公司与华润集团公司经批准共同投资设立华润金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金玉集团公司出资人民币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华润集团公司出资人民币5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1998年2月18日,金玉集团公司与华润集团公司另经批准共同设立“黑龙江华润金玉木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糖醇公司)”,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50万元,其中金玉集团公司出资人民币186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华润集团公司出资人民币228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

1998年6月15日,金玉集团公司向肇东建行申请借款,称该公司在市建行人民币3.27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已到期,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申请贷款,有关事宜已获省行信贷管理委员会1997年第六次会议审批通过,总行已正式批复省行,此笔贷款将投入华润金玉公司,用于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金周转。当日,肇东建行与金玉集团公司签订肇建9801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27亿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自1998年6月18日至1999年6月18日,利率为月7.26‰,金玉集团公司未按约定清偿借款的,逾期期间按日利率4%计收利息。此外,肇东建行还于当日与华润金玉公司签订肇建98012号《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肇建字98012号借款合同的履行,华润金玉公司愿意以“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3.2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肇东建行对“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享有抵押权。东方资产公司未提供该“抵押物清单”,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抵押合同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此后,肇东建行依约向金玉集团公司发放了人民币3.27亿元贷款。金玉集团公司仅归还上述贷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余款人民币3.257亿元未按期偿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