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泛马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与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泛马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琚万举,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泛马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琚万举,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Avenue Asia Mauritius Limited)。住所地:毛里求斯路易斯港拉肖塞街梅蒂纳梅斯9层。

法定代表人:马克·哈里斯(Mark Harris),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2号楼西安道2号901、1001。

代表人:张子荣,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泛马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威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天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四终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泛马公司申请再审称:艾威公司没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登记,不能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不能受让我国金融不良资产。信达资产天津公司与艾威公司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恶意低价转让金融不良资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泛马公司利益,其转让金融不良资产债权的行为属于《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项第(四)、(六)、(七)、(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无效。一、二审法院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向外资出售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简单等同于向境内企业机构出售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信达资产天津公司与艾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案涉金融不良资产。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依法已将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不良资产转让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并在《天津日报》发布了案涉债权的转让暨催收公告,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泛马公司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泛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泛马机械(天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