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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集胜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0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望江楼。 法定代表人:岳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金增。 委托代理人:岳宏伟。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0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望江楼。

法定代表人:岳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金增。

委托代理人:岳宏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集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UNIT A 2/F TRCST TOWER 68 JOHN ROAD WAMCHAI HK。

代表人:厉秀香,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小刚,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集胜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