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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应超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民委员会、大连乐百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安邦房地A其他损害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戚应超。 委托代理人:戚晓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戚应超。

委托代理人:戚晓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柳树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乐百年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单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媛媛,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安邦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张家。

法定代表人:张忠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华隆泽川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淮海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史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戚应超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民委员会、大连乐百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华隆泽川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戚应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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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