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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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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7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7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大量冰毒供自己和其妻子吸食,平时将所持有冰毒藏匿在家中。2015年3月11日,泌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出警后,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将涉嫌吸毒的张某某抓获,并在张某某住处查获五包毒品可疑物及吸毒用的工具。2015年3月1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共重15.56克。

2015年3月11日,采用甲基安非他明类物质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现场称重笔录,上缴毒品单据,鉴定报告,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隐藏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搜出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