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昆仑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昆仑,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昆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昆仑,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昆仑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良合、王一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昆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昆仑为寻求刺激,于2015年1月15日晚20时许,持剪刀将在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村村小学后面居民点居住的张某某臀部扎伤;2015年1月17日晚20时许,持剪刀将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村村小学后面居民点居住的杜某某臀部扎伤;2015年1月24日晚19时许,持剪刀将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村村小学后面居民点居住的马某臀部扎伤;2015年2月5日晚19时许,持剪刀将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村村小学后面居民点居住郑某臀部扎伤;2015年2月6日晚19时许,持剪刀将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村村小学后面居民点居住的王某某臀部扎伤。2015年2月10日晚上19时许,杨昆仑携带一把螺丝刀在该居民点附近踩点预谋再次作案时,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郑某三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从杨昆仑作案后丢弃的剪刀上检出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遗传物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昆仑为寻求刺激,随意扎伤他人,致张某某、杜某某、郑某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杨昆仑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郑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昆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昆仑为寻求刺激,自2015年1月15日至2月6日晚,在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村小学后居民点的小道处,趁单身女性路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先后扎伤五名女青年的臀部,其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昆仑持剪刀将在该附近居住准备开门的张某某臀部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5年1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昆仑持剪刀将在此附近居住准备开门的杜某某臀部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杜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3、2015年1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昆仑持剪刀将准备进暂住处大门的马某臀部扎伤。

4、2015年2月5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昆仑持剪刀将快到暂住处的郑某臀部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郑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5、2015年2月6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昆仑持剪刀将准备进暂住处的王某某臀部扎伤。

2015年2月10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昆仑携带一把螺丝刀,在该居民点附近踩点预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被告人杨昆仑常住人口信息表

证明被告人杨昆仑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出具的前科查询

证明被告人杨昆仑无前科。

照片

被告人杨昆仑指认案发现场,以及被害人证实被杨昆仑用剪刀扎伤的现场情况。

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杨昆仑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2、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宛)公(伤)鉴(法医)(2015)0093号鉴定意见。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宛)公(伤)鉴(法医)(2015)0094号鉴定意见。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宛)公(伤)鉴(法医)(2015)0136号鉴定意见。经鉴定,郑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4)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宛)公(伤)鉴(DNA)字(2015)0155号鉴定意见。经鉴定,送检的杨昆仑作案时使用的剪刀所检出的遗传物质是王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

在杨昆仑住处搜出其作案时所穿的红色棉袄和黑白灰三色格子围巾。

(2)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杨昆仑身上无外伤(在抓获现场已从杨昆仑裤子口袋搜出一把十字形螺丝刀,长20公分左右,红色塑料把)

(3)辨认笔录

被告人杨昆仑从七把不完全相同的小剪刀中,指出了自己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4、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证言

证实杨昆仑和他都在双鑫汽修厂打工,卧龙岗分局民警在杨昆仑住处搜查时,吴某某在场。

(2)证人王某某证言

证实被害人郑某被人扎伤后的情况。

(3)证人王某证言

我和家人正在屋里吃饭,突然听见王某某在门口大喊一声“神经病”,因为头天晚上附近就发生了一起陌生男子扎伤女孩的事,我们知道可能是发生了同样的事情,就赶快出去,看见王某某,她说被扎伤了,于是我儿子就赶快去追,结果没追上。后来我儿子就报了110,并领着王某某去包扎了一下。

(4)证人马某证言

当天晚上大约20点左右,我正在家里,突然听见在我家租房住的杜某某在门口喊叫和骂人,我就赶紧跑出去看,听见杜某某说有人把她扎伤了,我就按照她说的方向追,但是没追到扎她的人,回来听杜某某说是一个陌生的年轻娃用不知道啥东西扎了她的臀部,这个年轻娃个子不高,穿着红色的袄子,后来我就陪着杜某某去了医专二附院进行了包扎。

(5)证人职某某证言

当天晚上我在十二里河村的一个朋友的住处,大约晚上20时20分左右,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赶紧回去一趟,我就赶紧回到我的住处,见到张某某后,她说刚才自己从外边回来,走到门口准备开门的时候被一个陌生的年轻娃扎伤臀部了,我就看她臀部的伤口,一共四个小伤口,我们感觉像是剪刀扎的,随后我就陪着她去一个诊所清理了伤口,第二天我们发现案发那个道里有一家装着监控摄像头,于是就去调了录像看,发现是有一个人从那跑了出来。张某某给我说扎她的年轻娃穿个红色的袄,个子不高,张某某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去派出所报了案。

(6)证人李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