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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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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卫涉嫌抢劫、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江卫(曾用名段朝卿),男,28岁。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于2013年5月28日刑事拘留,因身患疾病,于2013年5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江卫(曾用名段朝卿),男,28岁。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于2013年5月28日刑事拘留,因身患疾病,于2013年5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于2013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1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15年1月14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江卫犯抢劫、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岩、马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江卫及其辩护人陈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抢劫罪

2015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江卫趁夜间无人之际窜入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路西段的“舍得会所”四楼东户一房间,盗窃在房间入住的杨耀辉、陈广伟现金6100元及联想S920手机一部,杨耀辉惊醒后喊叫并与意欲逃跑的张江卫发生厮打,张江卫将杨耀辉身上多处抓伤,后陈广伟和杨耀辉一同将张江卫制服并报警。经法医鉴定,杨耀辉的伤情构成了轻微伤。

盗窃罪

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江卫窜至社旗县赊店镇同兴市场西侧一居民区三楼,趁赊店镇居民王浩家无人之际,用锡纸将门锁打开,后雇佣一辆三轮车谎称搬家,将王浩家的沙发、洗衣机、餐桌、电视机等家电盗走运至其本人租住的社旗县一高中家属院单元房内。经鉴定,上述被盗家电价值共计11840元。

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江卫窜至社旗县赊店镇晨光苑小区5号楼1单元三楼南户,趁赊店镇居民李珍珍家中无人之际,利用锡纸将门锁打开,入户盗窃9300元。

3、2013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江卫在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六合之家其老板祝万东家借住时,趁祝熟睡之际,将祝停放在小区的一辆黑色长城哈弗轿车盗走。后张江卫又以要将该车抵押或者卖掉等言语敲诈祝万东现金,祝报警后张江卫将该车退还。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0000元。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江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逃避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江卫又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江卫对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认为自己未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并对被害人杨耀辉的的轻微伤伤情有异议。

被告人张江卫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指控张江卫所犯的三起盗窃罪没有异议,认为具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第一起、第二起盗窃系被告人张江卫主动供述,应从轻处罚。且其中第一起、第三起所盗取的财物已归还被害人,应予从轻处罚。对指控张江卫犯抢劫罪有异议。被告人张江卫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在被被害人按住后有挣扎,只是一种本能反应,没有直接故意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不能认定为使用了暴力。且对被害人伤情鉴定有异议,故认为被告人张江卫该行为仅构成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5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江卫趁夜间无人之际窜入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路西段的“舍得会所”四楼东户一房间,盗窃在房间入住的杨耀辉、陈广伟现金6100元及联想S920手机一部,杨耀辉惊醒后喊叫并与意欲逃跑的张江卫发生厮打,张江卫将杨耀辉身上多处抓伤,后陈广伟和杨耀辉一同将张江卫制服并报警。经法医鉴定,杨耀辉的伤情构成了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被盗物品明细目录及照片。

2、现场检查笔录。证实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张江卫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钥匙一串、手机一部、开锁钥匙模子一个。

3、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5年1月1日晚,社旗县赊店镇“舍得会所”的保安李东升报案发生盗窃,社旗县公安局予以受案。

4、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张江卫的基本情况。

5、到案经过两份。证实了2015年1月1日被告人张江华在社旗县赊店镇“舍得会所”四楼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6、社旗县赊店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了被害人杨耀辉的手机当时已返还被害人,因物价局未按规定见到实物和发票,无法做出价值鉴定。

7、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实社旗县公安局赊店镇派出所办案人员现场扣押人民币6100元及白色联想牌手机一部、钥匙模子1个。

8、发还清单一份。证实社旗县公安局赊店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将扣押的人民币6100元及白色联想牌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杨耀辉、陈广伟二人。

9、社旗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伤者杨耀辉的外伤后形成胸背部软组织擦挫伤达20平方厘米,该伤情构成轻微伤。

10、证人李东升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凌晨三时,社旗县舍得会所保安李东升在值班时听见喊叫声到现场,看见从张江卫上搜出钱和手机的事实。

11、被害人杨耀辉的陈述。2014年12月30日我和朋友陈广伟一起住在社旗县舍得会所四楼东的房间,我们是23时左右到房间睡觉的,大概凌晨2点左右,我因为感冒想起来喝点水,睁开眼看见墙角衣架旁站了一个人正在翻东西,我开始以为是我朋友想上厕所,后我又看了一下旁边朋友还在床上睡着,我就喊了我朋友两声,这时候那个人就想往门外跑,经过我床的时候我就抱着他直接把他按在床上,我朋友陈广伟醒了,他直接用被子把我们俩都捂在床上了,房间灯开开后我找手机发现手机不见了,问那个人他说在他袄口袋里,我在他口袋里找到我的手机还有一沓子钱,感觉是我们的钱,我就找钱包,发现钱包和裤子在床头地上扔着,我的挎包原来在床头地上放着,这时候挎包是在客厅里放着,所有的拉链都拉开了,我的钱包里有3800元左右,具体多少没数过。后来我就用那个偷东西的人的腰带把他腿捆起来了,随后就通知酒店保安,保安就报警了。我把他按在床上的时候他还想跑,我们俩就在床上互相撕扯,他就把我的右肩、右背抓伤了。这个人有二十几岁,以前没见过。

12、被害人陈广伟的陈述。2014年12月31日大概22时许,我和杨耀辉一起住在舍得会所四楼东的房间,大概半夜三四点的时候我听到杨耀辉在大声喊抓贼,借着灯光我看见屋里有两个人,我就直接用我盖的被子捂住这俩人,然后开开灯,掀开被子一看杨耀辉和一个男的在那对着撕抓,我先摁住那个人叫杨耀辉喊来了保安,我用东西把这个男的捆住,之后就报警了。杨耀辉的包被翻完后扔在外面大厅的一个座椅上,我挂在房间东南角衣架上的包、裤子以及杨耀辉挂在那里的裤子的裤兜都被翻了,我被这个男的偷走了2300元现金,杨耀辉被盗了3000多元还有一个手机,清点了一下我俩被盗的现金共有6100元。这个男的20多岁,个子不高,很瘦,上身穿个黑羽绒袄,下面穿个运动鞋,他随身带的有一个像针头一样细长的东西,估计是用这个东西投开门进的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