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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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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发婷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三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发婷,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4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原阳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2011年3月任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三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发婷,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4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原阳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2011年3月任原阳县城乡规划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发婷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原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发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原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发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晖、孟俊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发婷及其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均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7月17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8年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发婷在先后担任原阳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原阳县城乡规划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于2008年7月31日为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原阳县名门世家小区东区商住楼建字第20080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建筑面积为70351㎡,于2009年8月1日为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原阳县名门世家小区西区19幢商住楼建字第2009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建筑面积为65000㎡。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在开发原阳县名门世家小区东西区过程时,西区一期、二期实际建筑面积为74631.452㎡,超出规划建筑面积建设9631.452㎡,并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商业一、商业二两幢商业楼,东区三期、四期实际建筑面积为76504.19㎡,超出规划建筑面积建设6153.19㎡。被告人张发婷依职权计算并通知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打包费用共计270万元,但是,截止案发前百慕商贸公司仅分批缴纳了225万元。被告人张发婷先后作为原阳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原阳县城乡规划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在对名门世家小区履行监管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对名门世家东西区建设进行规划验收的情况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颁发程序为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发放商住楼建字第20080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商住楼建字第2009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名门世家小区东西区超规划建筑面积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23094.92元,对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设的商业一、商业二面积为5701.9㎡的两幢商业楼不进行处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46675.52元。

案发后,2013年5月8日,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已补缴少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23094.92元。2013年5月22日,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已缴纳违法建设罚款346675.52元。

二、2010年4月,被告人张发婷在担任原阳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在发现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原阳县名门世家小区西区商业二号楼超出规划面积占用空地建设后,以超出规划建设,责令限期拆除为由,向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甲要求将自己在名门世家小区15号楼东一单元2层西户已交付5000元定金的商品房及15号楼8号地下室送给自己。2010年10月,为了避免本公司违规开发建设的商铺被拆除,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被迫将名门世家小区15号楼东一单元2层西户133.095㎡价值166369元的商品房及15号楼8号28.53㎡价值9986元的地下室送给被告人张发婷,被告人张发婷以其女儿薛某甲的名字和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该商品房及地下室买卖合同,并于2011年5月1日取得该房子的钥匙,办理物业管理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查封通知书及查封财物清单,照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08008号(副本)、第2008008号(正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08008-1号(副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09009号(副本)、第2009009号(正本),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交配套费、质检费票据,名门世家一、二、三、四期商住面积一览表,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证明,原阳县城乡规划局证明二份,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二份,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张发婷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证明,原阳县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张发婷任职及职责情况说明,原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原阳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原规建字(2010)003号文件,原阳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原规建字(2009)06号文件,原阳县人民政府原政文(2003)33号文件,原阳县人民政府原政文(2011)205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建设厅豫财综(2004)67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建设厅豫财办综(2008)98号文件,原阳县建设局原建字(2010)114号文件,原阳县人事局原人字(2011)10号文件、原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17号、原阳县建设局划转规划局人员工资档案移交手续,原阳县城乡规划局原规(2011)18号文件,原阳县城乡规划局原规(2011)25号文件,黄河左岸·名门世家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十五号楼销控表,名门世家15号楼东一单元2层西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地下室买卖合同,名门世家15号楼东一单元2层西户商品房购房发票,名门世家商业二24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不动产发票,张某甲购买商铺的房产证、认购书、契税证、发票,张某乙、李某甲、赵某甲购房发票,名门世家商业二23号、24号商铺价格优惠情况,新乡市百慕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名门世家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业主公约,被告人张发婷打的收条,行政执法委托书,规划局规划监察执法依据,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专用票据,名门世家商业1#、商业2#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拘留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通知,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甲、何某甲、王某甲、郭某甲、韩某甲等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