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长青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长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