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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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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人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41岁。因盗窃,于2007年2月5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08年6月19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41岁。因盗窃,于2007年2月5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08年6月19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9年8月7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10年11月9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月1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43岁。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27岁。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甲,男,29岁。因盗窃,于2008年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1年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44岁。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9年9月16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60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5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某乙,男,31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5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42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0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5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席某某、席某甲、曹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席某乙、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5年4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席某某、席某甲、曹某某、李某某、席某乙、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延津县位邱乡朱寨村集会上一门市部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红色宝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108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4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延津县位邱乡位邱卫生院内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红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664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4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延津县榆林乡榆林卫生院内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银灰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024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4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延津县马庄乡马庄村一个瓷砖门市部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米黄色赛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534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

5、2014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延津县石婆固乡石婆固村民生大超市南边胡同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红色捷世利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道该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27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该车款3276元退还被害人王某乙。

6、2014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延津县位邱乡位邱卫生院门诊楼前将张某甲的一辆绿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330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已挥霍。

7、2014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延津县榆林乡夹堤村会场东边将张某乙的一辆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255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已挥霍。

8、2014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延津县马庄乡马庄村宇琳超市门口将辩护人刘某某的一辆绿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侯某某在明知道该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购买该车并将该电动三轮车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丙(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525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