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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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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杨涛、张玉杰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刑终字第231号 原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杰,又名张玉,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4127261980102005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捕前住郸城县。因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刑终字第231号

原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杰,又名张玉,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4127261980102005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捕前住郸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鲁扬涛,又名杨涛,男,1984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0303797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捕前住郸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杰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鲁扬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郸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玉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

2013年5月25日22时许,郸城县公安局民警杨某、田玉松等人在郸城县哈尔滨啤酒广场吃饭过程中,田玉松打碎一个酒炮(一种酒具),因赔偿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服务员电话告知饭店老板张玉杰有人找事。被告人张玉杰赶到现场问清原由,就电话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带人过来帮忙,并在一旁等待。黄某某遂纠集李明明、赵某某、黄大东(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车赶到现场,与被告人张玉杰汇合。后被告人张玉杰、鲁扬涛伙同黄某某、李明明、赵某某、黄大东等人将杨某、田玉松二人打伤。为诬陷杨某、田玉松找事,张玉杰、黄某某、李明明、鲁扬涛等人又将哈尔滨啤酒广场的桌子、板凳砸毁。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为防止公安机关调查、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张玉杰于此日早上伙同仵灿义(另案处理)到于某某开的晶红超市里删除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毁灭证据。并与段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段某指使赵向华、王某某、段某某向郸城县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提供虚假证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玉杰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店里的服务员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店里找事。我到店里后,段玉梅给我指了一个二三十岁的男子,正在那打电话,我不认识他,我想他们有四个人,我就开始给黄红军打电话联系人。过了有20分钟左右,黄红军、李明明,还有一个小孩开车过来,我们就把那个人打倒在地上,直到把他打趴下不能动,我们才停手。这时有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跑过来喊,不让我们打了。我们一看他们是一伙的,就抓着这个人也开始打了起来,把这个人打得也不动了,我们就不打了。我看人打的比较狠,就给西城派出所的赵宏伟打了一个电话,说我这边有个喝酒闹事。挂了电话后,我们就回到扎啤广场坐着,鲁扬涛说把桌子砸砸,就说那两人在这喝酒闹事砸。然后李明明,还有黄红军带的两个人就掀了两张桌子,用板凳朝桌子上砸了几下。大概过了有五六分钟,西城派出所的赵宏伟开着警车带两人过来了,我给赵宏伟说有两人在这喝酒闹事时,从南边过来一个人给赵宏伟打招呼,然后赵宏伟说这不是公安局的谁谁谁,我一听就知道我们打了公安局的人了,然后我转身就赶紧走了,走到那路口的时候给黄红军他们说:“赶紧走,出事啦,刚才打的是公安局的人。”我给段某打电话说我在饭店打着公安局的人了,段某让我开车直接去中央公馆的物业办公室找他。段某给安排我用相机拍现场砸的东西,他找人写份材料,然后第二天我们去周口找找市局督察队的人查查这两人是不是那天执勤喝的酒。这样若那边要是找事,我们也好说。第二天我让鲁扬涛去看看附近有没有摄像头是不是拍了昨天打架的情况,鲁扬涛说旁边超市有几个摄像头可能照着了,我让鲁扬涛和仵灿义把监控录像删了。然后我洗了照片到中央公馆找段某,他拿了一份关于那两个公安局的材料,我们去了周口把材料和照片递给市公安局督察队王斌。当时案发以后,西城区派出所记笔录之前,我和段某把赵向华、段某某、王某某她们几个叫到鑫苑商务酒店218房间商量如何作证的事。当时段某安排王某某、段某某我们几个说:“过会派出所的给你们记笔录,刚开始咋发生的纠纷,你们该说就说,然后中间一吵架,你们就说那几个客人拉扯王某某的衣服了。最后又把我们的桌椅板凳给砸了,把责任都推到他们身上。你们就这样说,剩下的事我找人协调。”当时我们都同意了。派出所的找我们几个记笔录的时候,我们都是按照段某的安排说的。事实上没有发生客人拉扯王某某的衣服以及后来砸毁你们的桌椅板凳的事,都是段某安排我们这样说的。

2、被告人鲁扬涛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在我们啤酒广场烤烧烤。在我西北方向坐有四名男子在喝酒吃饭,因为他们把酒炮损坏与老板娘赵向华发生争吵,赵向华安排我弟弟鲁某某拦着不让他们走,他们又和赵向华以及段某某继续争吵。后张玉杰打电话叫人,我们把其中的两个人打了一顿。打了之后,张玉杰就打了110报警了,说有人在他啤酒广场找事。打了110之后,张玉杰安排说:“把桌子掀了,就说是他们掀的,好让他们赔偿。”随后张玉杰叫过来的那几个人就上去掀翻了两张桌子,还用板凳朝桌子上砸了几下,伪造了一个被砸现场。过了一会,西城区派出所四五个民警赶到了现场,他们先看了看伤者,说这两个人在郸城县公安局上班,我才知道被打的是公安局的人。第二天我们发现晶红超市门口的摄像头把打架的情况录住了,张玉杰就找仵灿义去晶红超市把当时晚上打架的监控录像全部删除了。第三天,张玉杰说:“这两天别上班了,出去躲躲去。”后我在焦作被抓了。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我们这个事后来经人调解,对方给我们19万,把钱转我卡上了,当时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是我单独签的一份谅解书,第二份协议是个双方协议。

4、被害人杨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上午,当时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张玉杰被抓住了,有人找他调解,已经调解好了并且他已经在协议上签了字,田玉松还说对方同意19万元,赔田某某15万元,赔我4万元。后田某某给我38600元,我当时也很无奈,接过信封后我就走了。

5、证人赵某某证实,在2013年的时候一天晚上吃完饭后我睡觉去了,黄红军说有人在他朋友开的饭店里闹事,让一起去看看去。到那后,我们打了两个年轻人,张玉杰和他饭店里的几个男的也都上手打那两个年轻人了。打完后,黄红军、李明明和张玉杰,还有店里面的几个人,把饭店的桌子也给掀了几个,然后我们几个人开着车就走了。后我们就到一个小区找到了段某,说把在饭店有人闹事几个人给打了,挨打的还是公安局的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