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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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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刚,男,27岁,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河南省开封市人。2014年7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刚,男,27岁,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河南省开封市人。2014年7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刚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牛刚在网上看到有通过发送短信等手段给政府官员索要钱财成功的消息,随后到郑州市刘庄附近一家手机店购买一部直板诺基亚手机和一张卡号为15617816488的手机卡。2014年6月中旬,牛刚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政府门前,将门口公示栏内领导的信息拍下并整理出来后,给政府领导郑某等九人发敲诈勒索短信,威胁被害人往其提供的银行卡上各打10万元钱。发送完威胁短信约一周后,牛刚发现银行卡内未收到被害人的款项,再次发送敲诈勒索短信,威胁被害人并各索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刚户籍证明,手机及手机卡照片,扣押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牛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实施犯罪后尚未取得财物,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付素芹

审判员  常君谦

审判员  王惠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娜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