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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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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侯盼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26号 罪犯候盼成,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9日作出(2012)濮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26号

罪犯候盼成,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9日作出(2012)濮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候盼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于2012年6月1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候盼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候盼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月至4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9次窜至五星乡、子岸乡、柳屯镇等地面粉厂,盗窃电机、摩托车、电焊机等物品价值共计537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候盼成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4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朱某某、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候盼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候盼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05日起至2019年01月0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