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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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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伦波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63号 罪犯魏伦波,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南刑初判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伦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63号

罪犯魏伦波,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南刑初判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伦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于2004年6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8日减刑九个月,2010年6月2日减刑五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伦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魏伦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7月1日夜,魏伦波伙同他人到其爷爷家偷出拖拉机1辆及2袋小麦,次日以1000元卖掉;2003年11月30日凌晨,魏伦波在天津市卓时工贸公司宿舍内,将同屋李建起衣服口袋内的16800元及一部手机盗走;2003年7月19日晚,魏伦波在南乐县张果屯乡率行村东,将被害人李某的劲隆摩托车骗走,以600元卖掉;2003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魏伦波酒后在濮阳市长途汽车站门口,无故殴打朱河川并将手机一部及116元拿走,后又在伊妹网吧欧打管理人员和上网顾客时被抓。同时认定魏伦波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伦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伦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伦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