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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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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云阁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1号 罪犯贾云阁,又名贾文荣,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云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1号

罪犯贾云阁,又名贾文荣,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云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4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8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云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贾云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贾云阁于2007年3月4日13时,伙同他人向赵书停讨要欠款,继而与赵之前妻赵桂玲发生争吵,并对赵之前妻赵桂玲殴打,导致赵桂玲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贾云阁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云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3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云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云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