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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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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成海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92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成海,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原队长,住林州市。 辩护人郭周贤,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92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成海,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原队长,住林州市。

辩护人郭周贤,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原成海犯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原成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金山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成海及其辩护人郭周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的事实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原成海任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主要负责辖区内排污企业的排污费审核、收取、日常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期间,非法收受辖区内部分排污企业人民币40920元以及购物卡13900元,对相关企业在排污费申报、征收及日常监督检查中给予照顾。案发后,原成海退缴赃款54820元。原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2012年中秋节、春节前,被告人原成海先后两次收受林州市横水镇东下洹砂厂的老板赵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元,每次500元;2013年春节前,原成海收受赵某某人民币1000元。以上共收受赵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5、6月份,因排污许可证年审,被告人原成海在其办公室收受林州市河顺镇天鹏精机有限公司顾问申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原成海在其所住的朝阳花园门口收受林州市东岗镇昌隆汽配厂老板原某某人民币500元。

4、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原成海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林州市河顺镇林虑建材公司经理乔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元,每次1000元。

5、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原成海在其中队门口收受林州市横水镇朝阳汽配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6、2012年5、6月份、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原成海先后两次收受林州市河顺镇红旗渠精密铸造公司会计王某甲人民币共计4000元,每次2000元。

7、2013年6月份,被告人原成海在朝阳花园小区内收受林州市富德益耐磨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翟某某人民币1000元。

8、2012、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原成海先后两次收受林州市河顺镇神州玻璃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人民币1000元,每次500元;2012、2013年春节前,原成海先后两次收受曲某某人民币2000元,每次1000元。以上共收受曲某某人民币3000元。

9、2011、2012、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原成海先后三次收受林州市横水镇润峰机械有限公司老板纪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元,每次1000元。

10、2011、2012、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原成海先后三次收受林州市河顺镇太行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乙人民币共计3000元,每次1000元。

11、2013年4、5月份,林州市环保局苗某某受林州市横水镇润材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委托在被告人原成海办公室给其人民币5000元。后原成海于2014年1月21日为该公司代交2013年排污费2580元,剩余2420元占为己有。

12、2012年上半年,林州市环保局杨某丙受林州市横水镇博源机械厂负责人崔某甲委托在被告人原成海办公室给其4000元现金。

13、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原成海在其办公室收受林州市宏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甲人民币4000元。

14、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原成海收受林州市横水镇祥吉石子厂负责人陈某人民币3000元。

15、2013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原成海收受张家井石料厂、永旺石料厂、富升石料厂、利民石料厂、宏飞石料厂五家石料厂代表张某、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

16、2011年至2013年中秋、春节前,被告人原成海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辖区排污企业13900元的超市购物卡,并在工作中对上述企业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先后四次收受东岗永达汽配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王某丁共计1600元购物卡;先后四次收受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戊共计800元购物卡;先后六次收受东岗宏鑫电碳有限公司负责跑手续的师某某共计1200元购物卡;先后六次收受东岗电力碳素公司副经理杨某戌共计1800元购物卡;先后四次收受河顺王家沟天鹏精机公司顾问申某某共计800元购物卡;先后四次收受东岗明兴汽车配件厂老板常某甲共计2000元购物卡;先后三次收受润峰机械公司老板纪某某共计600元够购物卡;收受林州市宏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家井石料厂负责人张某购物卡1000元;收受林州市宏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永旺石料厂负责人冯某某购物卡500元;先后六次收受红旗渠精密铸造公司经理郭某丁共计1800元购物卡;先后六次收受皇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老板徐某某共计1800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原成海供述;证人赵某某、申某某、原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翟某某、曲某某、纪某某、李某乙、苗某某、任某某、崔某甲、杨某丙、纪某甲、崔某丙、陈某、冯某某、张某、郝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师某某、杨某戌、常某甲、郭某丁、崔某丙、徐某某、韩某、郑某甲、董某戊、郭某辛、孙某丁证言;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2张,林州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责证明、职务证明,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林州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原成海的辩护人提供的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汇款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

二、滥用职权的事实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环境统计、排污申报和审核工作;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认真做好辖区各类污染源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持证排污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等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处理。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原成海担任林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对环境监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不正确履行企业年初排污量申报的审核、检查工作,非法收受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林州市明兴汽车配件厂、林州市东岗昌隆汽车配件厂等排污企业现金、有价卡物后,放任林州市明兴汽车配件厂等12家冲天炉铸造企业和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1家炭素企业申报排污量的少报、瞒报行为,导致企业自行申报排污量与其实际生产排污量之间差距悬殊,共计给国家造成应征排污费损失2063053.73元。原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