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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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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一某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苗某某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一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毕献星、陈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 辩护人邓伟,河南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一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毕献星、陈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

辩护人邓伟,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某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苗某某庇罪,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某及其辩护人毕献星、陈博、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张某将捡到的一支步枪在方城县小史店镇魏庆家中送给了李京超(已死亡),后李京超将这支枪修好并配置了热成像瞄准镜及20多发子弹装在一个黑密码箱送给了被告人张一某,将密码箱存放在所经营盛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公司院内。

2015年1月1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张一某携带枪支叫上公司员工及朋友曾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军哥”驾车一起沿南阳市车站南路往南上龙凤路往南欲用枪打野兔。当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后屯村附近时,张一某误将解大便的被害人魏厚朋当作兔子一枪打死。

2015年1月2日早上6时许,张一某回到南阳市卧龙区“玫瑰园”小区的家中,将妻弟被告人苗某某等人叫到家中,告诉其使用枪支误将人打死之事,苗某某提出替张一某投案,于是张一某将事情的前后经过告知了苗某某,并与苗某某一起到现场观察,后回到张办公室,将枪支交给苗某某并教其如何使用。2015年1月2日下午,苗某某携带枪支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2015年1月3日苗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替张一某顶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6日张一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枪支;魏厚朋系被他人持枪击中胸部致心脏、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一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一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张一某辩护人毕献星提出:一、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情节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致人死亡,是介于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型过失犯罪之间,属于“情节较轻”。理由如下:1、案件发生时,已经是冬天晚十时左右的旷野外,在农村已无人迹活动,又无任何农作物。被告人无法预料有人在裸露的野地中。2、被告人完全相信和依靠枪上装配的具有高科技技术的热成像瞄准镜来寻找目标。在夜晚只要有发热的东西,瞄准镜就有发白的图像。因他确信高科技技术也就无法想到是一个人。3、虽然过份依靠瞄准镜而未能预料,致使人员死亡,但这正是情节较轻的原因。二、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的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或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意见。这也表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有法定减轻量刑的情节。并且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热心公益事业,多次向社会福利院捐款捐物。同时,案发后,被告人后悔万分,多次表示痛改之意和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的真情表示,对其缓刑不会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南阳百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农运会拆迁200多农户安置工程的建设,该项目由被告人投资和融资。另外,南阳市盛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南阳市教育职工园公益建设项目,也有被告人负责融资。现因被告人被羁押,两个项目几乎停建。如对其继续关押,不利于这两个项目的实施,同时众多业主不能按时入住,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缓刑量刑。

被告人张一某的辩护人为证实其辩护意见的成立向法庭提交:

1、南阳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及相关化验报告单诊断张一某为乙肝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2、南阳市社会福利院情况说明

3、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关于雪枫路小商品批发城情况说明

4、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市发改委相关文件中华职教社培训基地情况说明

5、同类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处以缓刑刑事判决书三份

6、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及请求书

被告人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苗某某辩护人邓伟提出:一、被告人无前科,遵纪守法,案发后后悔万分,多次表示痛改之意和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的真情表示,社会危害性小。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有法定减轻量刑的情节。三、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出于亲情,因被告人张一某身体不好,还有生病的父母要照顾。四、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了帮助。综上所述,被告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我们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免于刑事处罚量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张某将捡到的一支损坏的小口径步枪在方城县小史店镇魏庆家中送给了李京超(已死亡),后李京超将该枪修好并配置了热成像瞄准镜及20多发子弹装在一个黑色密码箱内送给了被告人张一某,被告人张一某将该枪存放在其所经营的盛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

2015年1月1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张一某携带枪支与该公司员工及朋友曾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军哥”驾车一起沿南阳市车站南路向南经龙凤路往南欲用枪支打野兔。晚10点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后屯村附近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张一某通过热成像瞄准镜发现“兔子”,并用枪朝目标开了一枪,将距龙凤路西60米处土坎下解大便的被害人魏厚朋击中。后热成像瞄准镜断电黑屏,待重新装好后不见“兔子”,即开车离开继续寻找目标,当返回路过此处时,发现路边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即下车查看,发现距公路60米处被害人魏厚朋已死亡。被告人张一某等人即返回公司。

2015年1月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一某在南阳市卧龙区“玫瑰园”小区的家中,将妻弟被告人苗某某等人叫到家中,告诉其使用枪支误将人打死之事,被告人苗某某提出替被告人张一某投案,于是被告人张一某将事情的前后经过告知了被告人苗某某,并与被告人苗某某一起到现场观察,后回到被告人张一某办公室,将枪支交给被告人苗某某并教其如何使用。2015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苗某某携带枪支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2015年1月3日被告人苗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替被告人张一某顶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张一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自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