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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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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邓唐营村唐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1月25日被南阳市公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邓唐营村唐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1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付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0时3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轿车沿南阳市区滨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与信臣路交叉口处时,撞至路口西北角花坛,致车辆失控后又撞上路口南侧道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唐某某及其所驾车辆乘坐人李潘龙、来明受伤,李潘龙、来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5、个人信息、诊断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有逃逸情节,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辩称,事故发生后,其被围观群众从车内救出,因身受重伤,其直接打的到医院,并不是逃逸。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事故发生后,唐某某被救出后自行打的到医院,主观上无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不能认定为逃逸。另唐某某亲属主动带领办案民警到医院找到唐某某,应当视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唐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属,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因此应当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0时3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轿车沿南阳市区滨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信臣路交叉口处时,撞至路口西北角花坛,致车辆失控后又撞上路口南侧道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唐某某及其所驾车辆乘坐人李潘龙、来明受伤,李潘龙、来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围观群众将身受重伤唐某某救出,后唐某某自行打的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同日1点51分入住该院。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唐某某亲属得知其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1月28日,唐某某亲属与被害人李潘龙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三年内支付赔偿金12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4月23日,唐某某亲属与被害人来明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金共计16万元(含先期已支付4万元部分)并即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再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李潘龙、来明系亲戚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某等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现场勘察笔录;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赔偿协议、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唐某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并无自动投案情节,因此,该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唐某某及辩护人关于不具有逃逸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本人身受重伤,后被群众救出后出于自救本能即直接乘出租车到医院,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处罚的故意,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均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部分赔偿款即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玉明

审判员  李鹏鲲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