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东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4号 罪犯张东亮,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4号

罪犯张东亮,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东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东亮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份的一天,张东亮伙同李元伟、王朋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商贸路西段,将道路两旁的路灯电缆线盗走6控,价值11037.3元。2010年7月份的一天,该犯伙同李元伟、王朋预谋后窜至新蔡县洪河大道,将道路两旁的路灯电缆线盗走7控,价值8171元。张东亮系主犯、累犯。

罪犯张东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东亮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东亮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