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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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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允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51号 罪犯班允宝,又名班剑峰,绰号白癜风,男,1963年10月06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51号

罪犯班允宝,又名班剑峰,绰号白癜风,男,1963年10月06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3)新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班允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2日作出(2006)豫法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该犯刑期自二○○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二六年三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03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5月19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法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7月15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班允宝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7月11日,班允宝女友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争执,班允宝持木棒向吴某头部、腰部猛击后逃离现场,吴某经医治无效于2001年10月18日死亡。

罪犯班允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为病犯,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配合疾病治疗。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及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班允宝为病犯,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班允宝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