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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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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开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1)西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开军(又名刘小怪),男,1978年7月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211号

(2011)西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开军(又名刘小怪),男,1978年7月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开军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庞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开军将庞某某打伤,经鉴定,庞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开军赔偿受害人庞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4000元,受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刘开军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开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证人庞某某、庞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王某、刘某某证言,轻伤鉴定结论书,协议书,西华县公安局田口乡派出所证明二份,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开军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开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容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