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5)光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4月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光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4月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志强、吴家海,被告人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超速驾驶浙D7737L号小型轿车沿光山县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殊乡陈棚村路口,遇被害人马某某驾驶豫SZ1878号二轮摩托车,沿陈棚村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左转弯时,该轿车车头撞至该摩托车左侧,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马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李某甲超速驾车行至路口人行横道处未减速行驶,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李某甲驾驶的浙D7737L号小型轿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李某甲在事故发生时亦受伤。事故发生后,其同车的朋友立即先行拦一辆路过车将马某某送往光山县中医院救治。随后,同车的其他人又将李某甲送往光山县中医院救治。后马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一直在医院等待公安民警的处理。当日下午16时许,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李某甲口头传唤到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李某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李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李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人梁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周某某的证言及其他相关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有关民事赔偿部分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某甲案发后在抢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公诉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公诉人提出对李某甲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鉴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周红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