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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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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015)辉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5)辉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到辉县市黄水乡政府滋事,乡政府工作人员原某某报警至黄水乡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徐某某接警后赶至乡政府劝阻安某某,安某某不听劝阻,徐某某返回派出所将情况告知民警韩某某,韩某某带领徐某某再次赶往乡政府出警时,发现安某某在黄水乡派出所对过的“格格”超市内滋事,民警韩某某上前阻止安某某的违法行为,安某某辱骂并殴打民警韩某某,致使其面部、手指受伤。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安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安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到辉县市黄水乡政府滋事,乡政府工作人员原某某报警至黄水乡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徐某某接警后赶至乡政府劝阻安某某,安某某不听劝阻,徐某某返回派出所将情况告知民警韩某某,韩某某带领徐某某再次赶往乡政府出警时,发现安某某在黄水乡派出所对过的“格格”超市内滋事,民警韩某某上前阻止安某某的违法行为,安某某辱骂并殴打民警韩某某,致使其面部、手指受伤。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安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安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责任年龄;2、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韩某某警官证,证明被害人韩某某是辉县市公安局民警;4、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4)5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韩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5、2014年12月22日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安某某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6、证人原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有一人来乡政府找原书记,其告诉该人原书记不在明天再来吧,其上前劝阻,该人不听劝阻,边骂边用脚跺原书记办公室的门,其回其办公室接电话,该人就跟着进来了,并将电话抢过来摔在地上,并用脚跺了其两下,其给派出所的协勤徐某某打电话,徐某某赶来后其二人一起将该人劝说离开乡政府,离开后该人用手拍打警车,嘴里不停的骂,徐某某下车后,该人扇了徐某某一巴掌,徐某某就去所里找所长韩某某,那人跟着去了所里。后来那人又走进格格超市,其叫上所长和徐某某一起去格格超市找那人,进超市看到里的货物都翻在地上,所长叫那人走他不走,所长拿出警官证说“我是黄水派出所所长,现叫你离开格格超市,请配合工作”,那人就拿起地上的饼干砸、骂黄水派出所所长韩某某,派出所所长说“你喝多酒了,已经醉了,我把你送回家吧”,那人就用拳头捣所长的嘴,扯所长的衣服,把所长嘴打出血了,手指抓破,衣服拉扯,然后所长和徐某某把那人带到了派出所,其就离开了;7、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11月27日下午5时左右,其在河西开的格格超市,看到小庄村的安某某好像是喝了酒,进来超市看见乡政府的冯某某在铺里坐着,安某某就对冯某某破口大骂,冯某某看安某某喝了酒就走了,安某某就跟其一起进去了其卧室,刚好其丈夫赵某某从外面回来,安某某上去抓着其丈夫的衣服就将其丈夫摁到床上要打,其丈夫说:“你有啥事咱们去外面说”,到了超市里面,这时乡里的通信员原某某进来了,安某某又对着原某某骂了起来,派出所的韩所长进来后,又对着韩所长大骂,韩所长劝安某某离开,安某某就抓着店里放的饼干和奶,朝韩所长砸,并和所长打,一直打到超市外面,出来以后怎么打的其没看见;8、证人徐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7日下午5时左右,黄水乡政府的通讯员原某某往所里打电话说有个一人在乡政府里乱骂,让其开警车去把该人拉走。其开警车到乡政府里,让安某某上车去派出所,但安某某站到警车前不走,其下车劝其离开,安某某就打了其一巴掌,这时原某某将安某某拉开。其开车回到所里,将情况向韩所长汇报后,其和韩所长一起去找安某某,在格格超市里韩所长向安某某出示警官证,说是派出所所长劝安某某离开,安某某就用超市里的饼干砸韩所长,安某某被韩所长拉出了商店,安某某用拳头打韩所长,韩某某躲开,安某某拽住韩某某所长衣服,把扣都拽掉了,之后其和韩所长一起把安某某带到了派出所;9、证人冯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7日下午,其和通讯员原某某在楼上安装玻璃,大约16时左右听见有人在县政府院里胡乱骂人,其看到是黄水乡小庄村的安某某,通讯员原某某下楼劝阻,因其认识安某某,就跟安某某说“你干啥了,有啥事不是说了,你一直骂什么”,安某某说“找原书记了”,其说“原书记不在,改日再来吧”,随后其就去计生办办事了,大约停有四五十分钟后其从计生办办完事出来到乡政府斜对过的格格超市买东西时,见派出所的警车在乡政府大门外站着,原某某和派出所协勤徐某某在劝安某某,其在超市买东西的时候还被安某某打骂,其看安某某确实喝多了,因其是乡里的工作人员,就回到乡政府工作了。大约半个小时后其给原某某打电话问安某某走了没有,原某某说安某某还在超市闹事,其就从乡里出来去看看怎么回事,这时韩所长已将安某某劝到超市门外,韩所长在劝解过程中安某某用拳头朝韩所长面部打了一拳,韩所长嘴流血了,并把韩所长的衣服也拽烂,就这样一直骂骂扯扯在超市门口闹了近一个小时;10、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7日17时左右,其外出回来,刚把车停到超市后院,就听其老婆刘某说“你快来把,有个人喝多了在咱这闹事了”,其就从后门进到卧室内,见其老婆刘某在卧室站着,安某某也跟着进卧室,因其和安某某是一个村的,其就给安某某说“有啥事,咱出去卧室外面说”,安某某啥也没说就用手掐着其脖子,把其按在床上,因其是一个村的,不愿意和安某某翻脸,就从床上挣扎起来从卧室出来到超市,安某某也跟着到了超市,并把超市摆的货物弄翻,这时黄水派出所所长韩某某、协勤徐某某和乡政府通讯员原某某进来超市,劝安某某出去,安某某不停劝阻,对他们破口大骂并随手拿起超市的饮料食品朝他们乱砸,韩所长怎么劝安某某都不听,一直在屋里闹了20分钟后才被劝到门外,之后就没有出门,不知道外面的具体情况;11、证人王桂琴证明,2014年11月27日下午5时,其在其开的华合超市里听见外边吵闹,出来看见安某某在其超市前乱骂,黄水派出所所长韩某某在劝他,这时有人来超市买东西,其进超市了没有再出来;10、证人邱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7日下午5时左右,其在其开的黄水供销社门市部里,听见外面有吵闹声,便到外边看,其看见派出所门口安某某在骂韩某某所长,并用拳头打韩某某,打那儿其没有看清,后来安某某被派出所的民警带到派出所了;1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7日其在所里值班,下午17时左右所里的协勤徐某某向其汇报说,有人在乡里闹事,其就和徐某某一起去找闹事人,其赶到时看到一中年男子在派出所对面的格格超市对着群众乱骂,徐某某说这个人就是在乡里闹事的人,其掏出警官证说“我是派出所所长,有什么事情你跟我到所里说”,闹事的人就直接抓起超市货架上的饼干、盒饮料,砸向其二人,并不停叫骂,其看到把商店里的东西都损坏了,其和徐某某上前想把他赶紧带离,该人就直接朝其脸上打了一拳,并用手抓其左手,折其手指,其手指被折肿了也出血了,其嘴巴流血了,后来其和徐某某二人将闹事的人带往派出所接受处理,其因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了;13、被告人安某某供述,2014年11月27日中午,其在黄水乡的白马峪村和一个朋友喝酒喝多了,只记得酒后还到黄水水利站和熟人说了会话,往后的事不记了,但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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