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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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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书民等68户村民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长葛市增福庙乡大户陈村民委员会违法征地、返还土地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许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孙书民,男,汉族。 原告孙书明,男,汉族。 原告李玉萍,女,汉族。 原告孙根修,男,汉族。 原告李金菊,女,汉族。 原告孙付安,男,汉族。 原告孙炳午,男,汉族。 原告孙铁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许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孙书民,男,汉族。

原告孙书明,男,汉族。

原告李玉萍,女,汉族。

原告孙根修,男,汉族。

原告李金菊,女,汉族。

原告孙付安,男,汉族。

原告孙炳午,男,汉族。

原告孙铁良,男,汉族。

原告朱喜才,男,汉族。

原告孙长伟,男,汉族。

原告孙长喜,男,汉族。

原告李树红,女,汉族。

原告孙平安,男,汉族。

原告孙浩然,男,汉族。

原告张药,女,汉族。

原告孙国合,男,汉族。

原告程小花,女,汉族。

原告郭金玲,女,汉族。

原告孙红宾,男,汉族。

原告孙付军,男,汉族。

原告宗保针,女,汉族。

原告张玉萍,女,汉族。

原告陈巧玲,女,汉族。

原告孙会战,男,汉族。

原告孙付来,男,汉族。

原告杨凤菊,女,汉族。

原告单喜芝,女,汉族。

原告田格妮,女,汉族。

原告孙红安,男,汉族。

原告郭建英,女,汉族。

原告肖秋丽,女,汉族。

原告孙景元,男,汉族。

原告孙丙智,男,汉族。

原告许爱连,女,汉族。

原告孙兰欣,男,汉族。

原告孙喜亭,男,汉族。

原告孙景堂,男,汉族。

原告孙保安,男,汉族。

原告蒋惠芹,女,汉族。

原告孙宝欣,男,汉族。

原告孙钦堂,男,汉族。

原告张书梅,女,汉族。

原告尚素玲,女,汉族。

原告孙书灿,男,汉族。

原告孙玉付,男,汉族。

原告孙怀平,男,汉族。

原告孙国尧,男,汉族。

原告孙伟尧,男,汉族。

原告孙子东,男,汉族。

原告孙明欣,男,汉族。

原告孙付江,男,汉族。

原告宗美花,女,汉族。

原告许仲伟,男,汉族。

原告刘香环,女,汉族。

原告卢小红,女,汉族。

原告孙军卫,男,汉族。

原告孙志华,男,汉族。

原告晁保华,女,汉族。

原告李玉芝,女,汉族。

原告张先妮,女,汉族。

原告孙付昌,男,汉族。

原告孙丙欣,男,汉族。

原告孙亚冰,女,汉族。

原告孙书仁,男,汉族。

原告孙丙灿,男,汉族。

原告孙保红,男,汉族。

原告李红敏,女,汉族。

原告张秀萍,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孙书民,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孙书明,男,汉族。

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俊营,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关晓东,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葛市增福庙乡大户陈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俊卿,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喜灿,男,汉族。

原告孙书民等68户民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长葛市增福庙乡大户陈村民委员会违法征地、返还土地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别向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葛市增福庙乡大户陈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68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孙书民、孙书明,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和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孔志辉,第三人长葛市增福庙乡大户陈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喜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与增福庙乡大户陈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无效,退还原告276.027亩耕地。

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和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第一组证据:

1、征地告知书;

2、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3、长国土资听告字(2008)第113号听证告知书;

该组证据证明前期拟征地的告知和土地调查,告知了村民听证的权利。

第二组证据:

4、国土局关于长葛市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5、长葛市财政缴承字(2008)05号;

6、长政土征(2008)42号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该组证据证明长葛市政府对拟征地行为逐级上报的内部批准行为。

第三组证据:

7、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该组证据证明被征土地的村民没有在公告期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四组证据: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08-127;

9、土地勘测定界图;

10、长葛市地理位置分布图(局部);

11、长葛市城市用地规模规划图(乡部);

该组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征地上报时已经过土地调查确认。

第五组证据:

12、豫政土(2009)139号(关于长葛市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13、长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第14号);

14、关于长葛市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许政土征(2009)29号);

该组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征收经过逐级报批,程序合法。

第六组证据:

15、征地补偿方案公告((2009)第17号);

16、征收土地协议;

17、征收土地补充协议;

该组证据证明本案被诉征地行为的征地补偿方案经过公告,签的有征收土地协议,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组证据:

18、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19、照片两张。

该组证据证明征地之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过调查登记确认。照片证明被告就本案所涉征地事项进行了公告。

第八组证据:

20、补偿部分材料清单(共计16份)

该组证据证明增福庙乡人民政府已经将涉案土地补偿款打到大户陈村委员会的账户,基本已经发放到位。

原告孙书民等68户村民共同起诉称,一、大约在2009年9月被告征收了原告位于增福庙乡大户陈村四组276.027亩耕地,所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上没有日期。并且被告利用此次征地之便,实际占用耕地281.571亩,多占用原告5.544亩耕地。二、被告的征地行为违法,征地协议上不但没有日期,也没有被征地村民的签名。三、被告没有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安置被征地村民,应当先安置后征地,被告先征地后不安置违法。综上请求,判决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与增福庙乡大户陈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无效,退还原告耕地276.027亩。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5.544亩的《土地征地协议》一份;

2、276.027亩的《土地征地协议》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被征用的土地无合法手续,两份协议无日期并且未按照规定给予原告合情、合理、合法的补偿费。

第二组证据

1、土地勘测定界图一份;

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