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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迎娜与郑州市公安局桐柏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刘迎娜,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风,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明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刘迎娜,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风,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明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铎,郑州市公安局桐柏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臧延峰,郑州市公安局桐柏分局民警。

原告刘迎娜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3月18日原告刘迎娜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迎娜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迎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迎娜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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