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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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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聚敏与汝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尚平均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尚聚敏与汝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尚平均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23 15:42:5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32号 原告尚聚敏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尚平均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河南省汝阳县人

尚聚敏与汝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平均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23 15:42:5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32号

原告尚聚敏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平均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由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