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6-18 11:14:0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24号 马铁栓诉你局不作为一案,你局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30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诉称:1、马铁栓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向社保局举报。马铁栓在庭审中承认是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而非向社保局举报。2、马铁栓于2009年底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本案起诉时间为2013年3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书。 本院复查认为:一、你局在庭审中称没有登记处,对于公司的违法用工不需要登记,只要举报就受理。说明你局的受理登记制度不完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受理登记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原告只要做出合理说明,对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举报的证据材料的责任应予免除。本案中,马铁栓已就举报情况作出了合理说明,故应免除其提供举报材料的举证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而你局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条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且马铁栓一直在仲裁、诉讼,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局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局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