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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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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城管局申请执行志刚建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毛洪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晋哲,开封县城管局干部。 被执行人:志刚建材。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以被执行人志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毛洪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晋哲,开封县城管局干部。

执行人:志刚建材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以被执行人志刚建材未及时缴纳2012年1月份至2012年12月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关于对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法改收费(2007)1360号)的规定,作出了(2013)开城管征决字第137号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征收内容如下:

限志刚建材于2013年6月26日前到开封县城管局交纳2012年1月份至2012年12月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88元(24元/月)。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作出的(2013)开城管征决字第137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6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作出的(2013)开城管征决字第137号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志刚建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志刚建材,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县城管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人民币288元;

二、被执行人志刚建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焦志强

审 判 员   董合义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童    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