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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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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王安乐违法建设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温茂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磊、李昊,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工。 被执行人:王安乐,男,汉。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温茂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磊、李昊,开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工。

执行人:王安乐,男,汉。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被执行人王安乐,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建设,属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开住建罚决字{2013}第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贰仟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开住建罚决字{2013}第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9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开住建罚决字{2013}第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王安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安乐,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缴纳罚没款人民币贰仟元及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

二、被执行人王安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焦志强

审 判 员   董合义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    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