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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学坤与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645号 原告:卢学坤,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29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周智居,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645号

原告:卢学坤,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29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周智居,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

负责人:梁安华,该屯屯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691元,减半收取18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基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伟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