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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与阮进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二初字第34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志学,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国华,该分公司职员 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 被告:阮进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二初字第34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志学,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国华,该分公司职员

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

被告:阮进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阮进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隆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