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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筱惠、刘广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583号 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宾,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岑建清,该公司职员。 被告冯筱惠。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583号

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宾,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岑建清,该公司职员。

被告冯筱惠。

被告刘广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冯筱惠、刘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