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3)渑民小初字第97号 |
原告张彦伟,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刘磊,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 原告张彦伟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刘磊还借款3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伟与被告刘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刘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张彦伟借现金37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分文未还,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彦伟借款3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建 光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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