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襄民特字第16号 |
申请人张重阳,男,汉族,1998年11月2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张慢娃,女,汉族,1951年1月1日出生 。 申请人张重阳要求宣告张红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重阳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红亚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父亲张红亚于2004年外出打工,精神失常,在外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母亲闫亚娟于2008年改嫁。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红亚失踪。 经查,张红亚,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住襄城县丁营乡光门李村,系申请人张重阳父亲。申请人母亲闫亚娟于2008年改嫁,2004年6月张红亚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红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红亚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红亚自2004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襄城县丁营乡光门李村民委员会及襄城县公安局丁营派出所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张红亚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红亚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安 静 珂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 双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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