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方刑初字第308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延东,男, 1992年5月1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5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31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方卿,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4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4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延东、马方卿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延东及其辩护人王学庆、被告人马方卿及其辩护人贾玉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马方卿家因建房挖地基与弟媳赵小举发生争吵,后被劝开。下午14时50分左右,马方卿家继续挖地基,赵小举上前阻止,让挖掘机司机将已挖地基填埋。被告人马延东(马方卿的儿子)见状手持菜刀往赵小举跟前冲,马方卿的爱人刘书敏将刀夺下,马方卿不让刘书敏拦马延东。被告人马延东挣脱刘书敏的劝阻,又拿起一把洋镐,朝赵小举的头上身上打,致使赵小举头部、身上多处受伤,在打的过程中,将赵小举1岁的儿子马子轩头部打伤。后赶到现场的赵建勋将马延东手中的洋镐夺下。 在被告人马延东用洋镐打赵小举过程中,被告人马方卿持菜刀往赵小举等人跟前去,因有人拉架,未能到赵小举跟前,赵小举和马子轩被打伤后,欲往医院治疗,马方卿持刀追赶赵小举,后被村民耿松生等人将刀夺下。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赵小举的头部伤情评定为轻伤,马子轩的头部伤情评定为重伤。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延东、马方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延东辩称,自己没有持刀到赵小举、马子轩家,赵小举、马子轩去医院时,没有持刀追赶。也没说将其一家杀尽。自己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指控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愿意尽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 被告人马延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被告人马延东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因赵小举阻拦被告人建房,被告人一时冲动所致,本案系亲情犯罪,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方卿辩称,自己从外地回来,就是为盖房子,在自己的原房场之内盖房,赵小举不让盖,经多次调解未果,才导致这样的后果,自己构不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马方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马方卿的行为构不成故意杀人罪,同意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但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马方卿家拆旧房建新房挖地基施工,马方卿兄弟马方永的妻子赵小举阻止,马方卿和赵小举发生争吵,经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劝解协调,双方不再争吵、各自回家。当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马方卿继续施工,在挖地基时,赵小举再次上来阻止施工。让挖掘机司机将已挖地基填上,被告人马延东见状手持菜刀往赵小举跟前冲,被刘书敏将刀夺下,马方卿不让刘书敏拦马延东,马延东挣脱刘书敏的劝阻,又拿一把洋镐冲到赵小举跟前朝赵小举头部击打,造成赵小举头部、身上多处受伤,赵小举儿子马子轩头部受伤。后马延东被赵建勋等人劝住,将洋镐夺下。在马延东持洋镐打赵小举和马子轩时,马方卿持刀上前,因有人劝阻,未到赵小举跟前。赵小举被打伤后,带马子轩准备去医院,马方卿持刀追赶赵小举,被耿松生等人劝住将菜刀夺下。2013年4月28日,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小举的头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马子轩的头部伤情被评定为重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券桥乡政府及双方居住地的村干部参加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5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方卿的供述与辩解: 自己拆旧房重建新房,2013年4月10日去挖地基时,马方永阻止俺施工,持砖头将挖掘机司机砸伤,上午去施工时遭赵小举阻止,经民警和村干部劝解,没有打架。今天下午14时50分左右,开始施工挖地基,赵小举又上来阻止不让挖,非让挖掘机司机给地基填了,跑到俺工棚里,掂一把菜刀,我妻子、儿子和施工队的人上来把菜刀给夺走,没砍住赵小举。 赵小举和马子轩的伤是马延东用洋镐打的,事发后马延东跑了。 2、被告人马延东的供述与辩解: 我家在南边,马方永家在北边,两家相邻。2013年4月14日上午,我家再施工时,赵小举说东边风道占地有纠纷,阻止不让挖地基,经民警调解,双方没有打架,下午施工挖地基时,赵小举又上前阻止,并用砖头砸钩机,让司机填平挖的地基,我到俺家临时居住的棚子门口拿了一把洋镐,冲到赵小举跟前,吓唬赵小举,当时赵小举怀里还抱着她小儿子,我就拿着洋镐砸住赵小举的头了,也砸着她小儿子的头了。我爹马方卿拿着菜刀往我这边跑,被我妈和施工人员把菜刀夺下来了。 3、被害人赵小举的陈述 2013年4月14日14时50分左右,马方卿家盖房子挖的地基与自己家有纠纷,我抱着孩子马子轩到跟前,不让挖,挖掘机司机还在挖,我顺手捡一块砖头砸挖掘机一下,让挖掘机司机开始填挖过的地基。马延东从他家临时搭建的棚子门口掂一把洋镐,我正抱着孩子马子轩,马延东用洋镐照我头上和我儿子马子轩头上刨,我和儿子的血流一地,马方卿就掂着刀对他儿子马延东还说:给他大儿子也砍喽。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013年4月10日下午我们在挖地基时,马方永为阻止俺施工,持砖头将挖掘机司机砸伤。今天(2013年4月14日)上午我们施工时遭到赵小举阻止,经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调解,没有打架,今天下午14点多,挖掘机师傅在我家原来拆掉的宅场内施工挖地基。我兄弟媳妇赵小举抱着她次子马子轩,又上来阻止挖掘机司机不让挖。赵小举用砖头砸挖掘机和挖掘机司机,我丈夫当时就火了,跑到工棚拿把菜刀要砍赵小举,被人将菜刀夺下。 5、证人赵甲某、赵乙某、魏甲某、耿甲某、魏乙某、闻某、马某某、李某某、耿乙某的证言与以上事实相印证。 6、2013年4月8日(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F2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2013年12月30日允唯实司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518号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书。证实赵小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7、2013年4月28日(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F22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2013年12月30日豫唯实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517号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书。证实马子轩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8、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2014)方刑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双方对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3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马方卿、马延东家因建房挖地基施工,与被害人赵小举发生争吵,被劝开后,当天下午被告人家继续施工挖地基,被害人赵小举上前阻止时,被告人马延东持菜刀往赵小举跟前冲,被人将刀夺下,在挣脱劝阻后,被告人马延东又手持洋镐击打被害人赵小举和马子轩的头部,造成赵小举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马子轩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的伤害结果,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身体健康,客观上未剥夺他人生命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被告人马延东手持洋镐击打被害人过程中,被告人马方卿又持菜刀往被害人赵小举跟前去,有帮助马延东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延东、马方卿在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马延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方卿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是亲属关系和被告人伤害被害人是因家庭建房纠纷引发,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二被害人一人轻伤和一人重伤的结果,客观上被告人没有造成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结果,主观方面具有故意伤害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因两个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且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延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方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广 普 审 判 员 文 大 强 审 判 员 张 杰 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珊 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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