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知民初字第977号 |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普讯瑞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利超,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男,出生于1990年2月17日,汉族,系XX市XX区XX通讯器材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利超,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普讯瑞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乐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O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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