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92号 |
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30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夙,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53年9月5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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