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知民初字第979号 |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普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维彬,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普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O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