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119号 |
原告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自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学润,男, 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学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O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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