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563号 |
原告张清学,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男,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丽鹏,男,1990年1 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吴阳,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学诉被告冯丽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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