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3287号 |
原告马学孔,男,193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变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第十二村民组。 负责人:马红利,系该村民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孔诉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第十二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学孔承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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