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0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威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得中,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威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得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龙喜、委托代理人李智慧及被上诉人孙得中的委托代理人肖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6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 明 审 判 员 王育红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