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0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龙枝,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占有,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薛龙枝因与被上诉人焦占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薛龙枝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焦占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薛龙枝撤回对焦占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薛龙枝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薛龙枝撤回对焦占有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焦占有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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