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小字第21号 |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晓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发有,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发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于2014年3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志强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文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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