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85号 |
原告吴某某,女,出生于1955年5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44年9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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