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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豪诉被告张涛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张文豪,男,1962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华立东,男,1946年7月23日生。 被告:张涛伟,男,1976年3月12日生。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曹延民,总
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张文豪,男,1962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华立东,男,1946年7月23日生。

被告:张涛伟,男,1976年3月12日生。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曹延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伟,男,1964年11月15日生。

原告张文豪诉被告张涛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华立东,被告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涛伟经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张涛伟驾驶豫DQF099号轿车在平驻公路与舞钢市铁山大道交叉口路段,撞住姬玉会驾驶的豫DT5602号轿车,造成车辆损坏、姬玉会及豫DT5602号轿车乘坐人王小红、乔玉合、徐凤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舞钢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涛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该事故受伤人员的损失已全部赔付到位,只有豫DT5602号轿车的车辆损失和该车的误工损失、原告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未诉。原告作为豫DT5602号轿车的所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涛伟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车辆评估费、拖车费、拖车费评估费、出租车误工费、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合计35647.80元,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被告张涛伟未答辩。

被告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首先,交强险赔偿是分项赔偿。其中,涉案事故发生后,因受害人姬玉会、乔玉合、徐凤华主张权利, 10000元医疗费损失赔偿限额已经用完;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在(2013)舞民初字第628号和(2013)舞民初字第602号生效判决书中也已履行完毕。其次,原告的损失没有合法依据,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三,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理合法的责任。鉴定费、诉讼费及其他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之列。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张涛伟驾驶豫DQF099号轿车在平驻公路与舞钢市铁山大道交叉口路段,撞住姬玉会驾驶的豫DT5602号轿车,造成车辆损坏、姬玉会及豫DT5602号轿车乘坐人王小红、乔玉合、徐凤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舞钢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涛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施救豫DT5602号轿车,原告支付施救费500元。2013年5月13日,根据舞钢市交警大队的委托,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豫DT5602号轿车受损情况进行了价格认证,结论为,损失金额22870元。2013年10月16日,经舞钢市交警大队委托,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豫DT5602号轿车停运期间产生的营运损失进行了价格认证,结论为,损失金额11520元(停运36天,每天损失320元)。因上述价格认证,原告共支付鉴定费1000元。

庭审中,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原告系豫DT5602号轿车实际所有人,此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车辆保险是原告出资,由公司代买;公司同意原告以实际车主的名义自行起诉,进行索赔。张涛伟驾驶的豫DQF099号轿车在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9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9月20日24时止,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200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977.80元。其中,为王小红垫付521.30元,为徐凤华垫付456.50元。

经查证,本案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姬玉会以张伟涛、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伟涛、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4087.01元,后经二审判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持7597.01元;本案事故的另一受害人乔玉合以张伟涛、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伟涛、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763.66元,后经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持10737元;本案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徐凤华以张伟涛、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伟涛、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277.66元,后经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持4772.93元。本案事故的另一受害人王小红至今未向张伟涛、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主张权利。

庭审中,原告对自己的请求数额进行了陈述。称,由于失误就自己主张的赔偿数额无足额计算,对少计算的数额自愿放弃,只主张车辆损失费、车辆评估费、拖车费、拖车费评估费、出租车误工费、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合计35647.8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因过错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3年4月25日张伟涛驾驶豫DQF099号轿车与姬玉会驾驶的豫DT5602号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豫DT5602号轿车受损,姬玉会及豫DT5602号轿车乘坐人乔玉合、徐凤华等人受伤。该事故经舞钢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姬玉会、乔玉合、徐凤华等人无责任。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全部责任人张伟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张伟涛驾驶的豫DQF099号轿车在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作为豫DT5602号轿车实际所有人,对该车受到的损失依法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QF099号轿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先行赔付。经审查,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损失、车辆损失、出租车停运损失、鉴定费损失、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损失,合计35647.80元合理,予以支持。其中,施救费损失500元、车辆损失22870元、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损失977.80元,合计24347.80元,属原告的直接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先行赔付。出租车停运损失11520元、诉前鉴定费损失1000元,合计12520元,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原告主张的诉讼总额支持11300元,该费用应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先行赔付。

    综上,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损失、车辆损失、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损失,合计24347.80元,因该损失与另三个受害人已获得的损失赔偿总额,未超出豫DQF099号轿车在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的交强险122000元赔偿责任限额,故该损失由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QF099号轿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出租车停运损失、诉前鉴定费损失,合计支持的11300元,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赔付。因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已足额赔付,故张涛伟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文豪各项损失共计35647.80元。其中,24347.80元在交强险122000元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11300元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

二、驳回张文豪对张涛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彩云

                                             审  判  员   任书民

                                             审  判  员   胡俊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晓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