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温民一初字第00211号 |
原告郭红亮,男,197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职占久,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林安,男,1967年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亮诉被告张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红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长军 审判员 贾宝国 审判员 王文军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小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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