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芦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芦某某,女。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银三,男。 原告芦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由于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
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芦某某,女。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银三,男。

原告芦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由于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现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某、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徐银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某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成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现年2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还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原告不堪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成年。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虽然有时生气但是正常情况,绝对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情况,被告对原告父母很尊重,逢年过节给原告父母买礼物和衣服,而且每年原告家种地是被告帮他们收的庄稼,不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复婚),2012年3月28日生一男孩名叫李某某。现原告以和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还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但庭审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卓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磊



责任编辑:海舟